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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国税局

〖发布日期:2016-06-22〗 〖来源:多伦县国税局〗〖作者:〗 〖打印〗 〖关闭

  一、多伦国税简介

  多伦县属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地处内蒙古高原的东南部,浑善达克沙地南缘,踞北京359公里,是内蒙古距北京最近的草原,总面积3773平方公里,海拔在1200米---1800米之间,2000年朱镕基总理来这里考察浑善达克沙地。如今的多伦是京津地区北部的生态屏障和水源地(引滦入津)。夏秋之季气候凉爽,景色迷人。多伦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全局内设10个职能股室,一个基层税务所。我局现有干部职工49人,其中:男职工30人,女职工29人;共有在职党员26人,占总人数的53%;本科以上学历36人,占总人数的74%;直接从事税收征管工作31人,占在职人数的63%。

  近年来,我局在盟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秉承“团结、务实、高效、廉洁”的国税精神,坚持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作风建设为主线,以全程服务为手段,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大力弘扬团结拼搏,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积极奉献精神,扎实工作,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了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伦国税局先后获得盟级“文明单位”、盟级“文明标兵”县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所属办税窗口--多伦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获得锡盟国税系统“最佳办税服务厅”、盟级“青年文明号”、盟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文明行业”示范点等荣誉称号,2005年获得盟级“文明标兵”称号,我局机关档案工作也跨入“自治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单位”行列,以骄人的工作业绩开创了多伦国税的崭新局面。在成绩和荣誉面前,多伦国税人将扬起事业的风帆,朝着更远大的目标乘风破浪,昂首奋进,以更加出色的业绩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

  国税局的征收范围:目前由国税征收和管理的范围有:消费税、国内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金融保险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提高税率部分的营业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税税、地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的新办企业)、中央税和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我局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一)内设机构

  多伦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限额8个,级别均为正股级。

  1、办公室

  拟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 负责文秘、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组织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内外网站维护、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税收工作调研及成果推荐;承担本局财务经费、基本建设、资产装备、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本局基础设施、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2、政策法规股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日常考核工作。

  3、税源管理股

  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负责一般程序违章处理和处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负责对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对纳税评估资料按户归档、立卷、装订,对需转稽查环节处理的或有偷、逃、骗税疑点的纳税人,提交稽查选案建议,移交稽查处理;负责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后台审验;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要素调查、催报催缴、清缴欠税、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4、收入核算股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并实施税款缴、退库;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重点税源监控及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负责税款征收信息的集中处理,组织并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5、征收管理股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交叉稽核的日常工作;负责按规定的权限操作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亏损弥补台账、减免税台账和权限内减免税审批及上报税前扣除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确认工作;负责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负责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和个体纳税人年度鉴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本局外部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6、人事教育股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本局干部的任免、考核、调配、辞职负责离退休干部及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及上报工作。

  7、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8、办税服务厅

  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受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进项税额、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免抵调库;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发票及发票库房的管理等事项;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二)直属机构

  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

  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办;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局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选案股、检查股、案件审理股、案件执行股,级别均为副股级。

  1、办公室

  负责文件的收发、印鉴管理;编报工作总结、稽查报表、专项材料、编辑稽查信息、上报上周要情;负责稽查工作目标考核、档案管理、检查证受理、制作和发放工作;负责对稽查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各类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及反馈查处结果,对举报人及相关内容实施保密;负责报表的统计及资料归档工作;负责对举报奖励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2、综合选案股

  负责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的受理、分配和查处结果的反馈工作;制定稽查计划、筛选确定稽查对象,进行案源分析和稽查结果分析;负责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保证委托和受托协查信息质量。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负责对协查各种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3、检查股

  具体安排检查任务,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制作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报告;开展调查取证和疑点问题的情况搜集;稽查过程中实施税收保全;开展案件分析;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布置、管理,并向盟局汇报;负责本地区重大案件、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的组织管理并负责向上级汇报。

  4、案件审理股

  负责对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据进行案卷审阅;负责对一般性案件的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的组织会审工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审理报告;负责对触犯刑律的税务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事宜;负责对税务文书和稽查档案的立卷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5、案件执行股

  负责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及相关的对外文书,并监督被查对象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负责组织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及同国库的对账工作;实施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货物以及扣缴税款等措施;负责搞好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司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负责制作执行报告,并及时反馈执行信息;对本地区稽查执行工作的管理。

  (三)派出机构

  多伦县国家税务局淖尔镇税务所,级别为正股级。

  税务分局(所),为非全职能分局,不承担机构、编制、经费、人事管理等工作,仅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税务分局(所)主要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零散税款的征收等。

  (四)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级别为正股级。

  负责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负责网络及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四:收费标准

  1、发票收费情况:

  免费供应

  2、税务登记证收费:

  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