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7-01347 发布机构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擅自凿井及无证取用地下水等水事违法行为的通告
主 题 词 文    号 〔2017〕14号
主题分类 水利 题材分类 公告公示
生成日期 2017-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擅自凿井及无证取用地下水等水事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及《多伦县马铃薯喷灌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擅自凿井及无证取用地下水等水事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在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内的地区,严禁新增开采地下水许可事项,确需开采的,需经县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地区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凿井取用地下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取水或需增加取水量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的,要提前90天办理换证相关手续,无证取水和超期未换证取水的,均按违法取水处理。

  二、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全县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开采总量不得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计量设施)、一牌(自备水源井牌号)、一卡(档案管理卡),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单位的用水情况。

  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要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坚决遏制偷费、漏费行为。

  四、完善施工企业备案手续

  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在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申请取水单位在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五、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县水利、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取水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无证取水、违法凿井、不安装计量设施和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对违法水利设施进行拆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公安、司法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水利局,对寻衅滋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坚决予以打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水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同时,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举报电话:0479—4524492、13947983818。

  六、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

  各乡镇是水资源属地管理的监督主体,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辖区内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县水利、国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对执法不严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7-01347 机构分类 县政府
姓    名 职    务
分    工
信箱地址    




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7-01347 机构分类 县政府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机构地址
电    话 传    真
负 责 人 网站地址

主要职能